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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京報快訊(記者劉洋)北京順義法院今天開庭審理發生於今年3月初的遺棄女童案,男子李某因女兒有先天性心臟病且申請孤兒院認領不成,將女兒扔在了民政局樓道。今日的庭審中,李某情緒激動,稱自己後來去找孩子了,不夠成遺棄罪。不過,他幾次表示因為經濟困難不想養孩子。

 

今年39日,宋女士在順義區民政局門前撿到一名兩歲半的女童,將其送至派出所。311日,迫於多方壓力,孩子父親李某到派出所要求領回孩子。隨後,李某因涉嫌遺棄罪被警方取保候審。

 

今天庭審現場,李某情緒激動,拒絕媒體記者拍照。公訴機關指控,李某於39日帶著女兒至順義區民政局,李某諮詢稱,因自己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女兒,是否可以將女兒送至兒童福利院。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,向李某回復該情況不符合要求,但他可以申請辦理低保從而獲得孩子看病的錢。而李某並未申請辦理低保,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員不備,將女兒放在了民政局一層樓道諮詢室門口後離開。經工作人員報警,兩天後,李某到派出所投案。

 
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李某對年幼、患病、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,情節惡劣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
“我不認可罪名,我沒有遺棄……就是養不起。”李某稱,與妻子離婚後,他獨自撫養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女兒,前妻每月給900元撫養費,加上他出租房屋的費用,每個月共有兩千元生活費,但女兒的病需要三四十萬手術費,他負擔不起。“帶著孩子沒法找工作,因為時間衝突。孩子她媽不要孩子。我媽也不給我養”,李某稱。

 

庭上,李某多次表示不想養育孩子。“隨著孩子長大,學英語什麼的我也教不了。”

 

關於量刑,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犯罪後主動聯繫公安機關,到案後如實供述,構成自首,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;但被告人當庭仍堅持拒不履行撫養義務,建議法院酌情從重處罰。公訴機關建議法庭在2年至兩年6個月的幅度內量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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